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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

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6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一、认定标准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2、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审核范围(参照2013-20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1、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软件、应用软件、支撑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件定制产品和服务等。

2、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按系统功能编制,并嵌入和固化在硬件中与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特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3、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指基于需方业务需求提供的信息系统设计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以及通过自主核心技术为需方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服务。包括: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等。

4、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指利用自主核心技术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利用自主核心技术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

5、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收入,指利用自主核心技术为需方提供的除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常规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包括数据处理、运营服务、存储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客户交互服务等服务。

6、拥有合法授权手续的代销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三、工作流程

(一)咨询培训

企业根据需要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咨询或参加认定申报培训。

(二)   材料申报

1、材料预审

企业可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也可直接进行申报。

广州市企业可直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企业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报表数据库文件、附件表格电子版以及所有附件材料的扫描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预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齐备性审核。申报材料齐全,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通知企业按要求修改。

2、材料提交

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州市以外的企业可将材料快递至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三)材料审核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自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当地软件行业协会或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

(四)结果上报、结果公示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国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

(五)结果通知

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在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双软认定栏目中的软件企业公告栏中公告,通过认定的企业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领取证书。

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软件企业认定不合格意见书送达企业。企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五)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1证书或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六)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十)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或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嵌入式系统软件企业提交);

(十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材料纸质文档一式一份,以A4幅面纸打印,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要求A4幅面纸,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胶装成册(单册厚度不超过4CM);书脊依次印上:企业名称、软件企业认定;

2、申报材料中需要加盖公章、签字的必须加盖公章或签字,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申请材料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

3、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每页加盖鉴证机构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公章),按目录顺序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4、申报材料电子文档按目录类别建文件夹,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软件开发生产或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等内容;

(二)至少提交一个有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比例占员工总人数的40%以上;

(四)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五)企业必须依法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六)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1、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七)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办理时间

 

工作流程

时间



企业申报

1-10月,工作日均可受理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上报

20个工作日审核,每月20日上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一、认定标准

1、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2、以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

3、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6、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7、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8、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审核范围(参照2013-20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1、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软件、应用软件、支撑软件、定制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软件定制产品和服务等。

2、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按系统功能编制,并嵌入和固化在硬件中与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特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3、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收入,指基于需方业务需求提供的信息系统设计服务、集成实施服务,以及通过自主核心技术为需方软硬件系统及业务正常运行提供的支持服务。包括:信息系统设计、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等。

4、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指利用自主核心技术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人员培训、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利用自主核心技术向需方提供的管理或技术咨询评估服务。包括:信息化规划、信息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信息技术培训等。

5、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收入,指利用自主核心技术为需方提供的除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等常规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包括数据处理、运营服务、存储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客户交互服务等服务。

6、拥有合法授权手续的代销软件产品销售收入。

三、工作流程

(一)咨询培训

企业根据需要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咨询或参加认定申报培训。

(二)   材料申报

1、材料预审

企业可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也可直接进行申报。

广州市企业可直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企业将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报表数据库文件、附件表格电子版以及所有附件材料的扫描件)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预审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齐备性审核。申报材料齐全,通知企业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通知企业按要求修改。

2、材料提交

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交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州市以外的企业可将材料快递至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收到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三)材料审核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自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当地软件行业协会或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审。

(四)结果上报、结果公示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国家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有异议的,不予备案。

(五)结果通知

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在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网站双软认定栏目中的软件企业公告栏中公告,通过认定的企业凭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到广东软件行业协会领取证书。

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软件企业认定不合格意见书送达企业。企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五)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1证书或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六)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加盖税务局或社保局业务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等;

(九)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十)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或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核算表(嵌入式系统软件企业提交);

(十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材料纸质文档一式一份,以A4幅面纸打印,证明材料复印件全部要求A4幅面纸,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胶装成册(单册厚度不超过4CM);书脊依次印上:企业名称、软件企业认定;

2、申报材料中需要加盖公章、签字的必须加盖公章或签字,公章和签字复印无效,申请材料纸质版须加盖骑缝章;

3、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每页加盖鉴证机构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公章),按目录顺序与申报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4、申报材料电子文档按目录类别建文件夹,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须保持完全一致。

六、注意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软件开发生产或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等内容;

(二)至少提交一个有效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人员比例占员工总人数的40%以上;

(四)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五)企业必须依法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度和年度统计报表;

(六)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1、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3、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七)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办理时间

 

工作流程

时间



企业申报

1-10月,工作日均可受理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上报

20个工作日审核,每月20日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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