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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动态

立法破解数字产业“成长的烦恼”

发布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29

9月1日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国家统计局明确数字经济统计分类之后,国内出台的*数字经济地方性法规。

  如何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怎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实现数据收益、推动数据交易?作为数字经济第一大省,广东先行先试,率先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解决困扰数字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全国立法提供参考。   

  率先直面数字经济深层次问题

  虽然没有直接上位法可供参考,但广东此次探索数字经济立法进程很快,从去年7月启动以来,经过今年5月一审,7月二审即表决通过,体现出各方对条例尽快出台的共识,以及对条款比较一致的认可。

  在这一共识背后,国家层面与数字经济相关的立法正在加快推进。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加强信息技术领域立法,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而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出台,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有关法律规范渐趋完善。

  在广东,多年扶持发展的数字经济已经形成较为庞大的总量规模,省政府副秘书长许典辉透露,去年广东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约5.2万亿元,占GDP比重46.8%,规模居*。

  但快速发展也衍生出一系列“成长中的烦恼”:亟待厘清的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数据产权保护、数据交易规则等问题,急需立法加以规范明确。

  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月琴看来,广东有必要发挥立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推动数字经济规模和发展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事实上,进入今年以来,全国多地开始着手推进数字经济立法。比如《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今年3月起施行,北京、江苏等地加快立法步伐;在省内,深圳的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草案8月底提请审议,广州的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这些地区都在发展数字经济上走在前列,有着比较深厚的产业基础。

  同样率先直面数字经济发展中的规范问题,广东如何根据省情实际开展创新性立法?“数字经济是一种活跃发展中的经济形态。”正是考虑到对新兴领域开展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李琼解释说,在这次立法实践中秉持着鼓励、引导、包容、审慎的精神,用促进型立法形式,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包容’就是对未知大于已知的,只要不触碰安全底线,就应给予创新空间。‘审慎’一方面对新事物发展规律还看不准时,不一上来就‘管死’,而是保留‘观察期’,但同时严守安全底线,对涉及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采取严厉监管措施予以依法打击。”

  省立法咨询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最新认为,条例在条文设定上体现了包容审慎的原则,比如没有给市场主体规定过多义务,避免束缚创新探索。但同时又重点强化省、市、县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推动政府发挥“有形之手”的力量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可以说给政府定了‘任务表’,让市场主体吃了‘定心丸’。”

  探索明确数字的财产权益属性

  对于条例的出台,广东产业界报以高度期待。

  广东省人工智能产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崟将当下传统企业向数字化转型的困难归纳为缺钱、缺技术。“比如不少企业担心数字化转型成本投入风险不可控,无法清晰评估投入产出比,呼吁加强政府资金投入引导。”

  明确财政资金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在此次条例中成为制度性安排。条例提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使用省级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数字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要培育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上市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到证券交易机构上市。

  此外,企业数字化转型还面临技术难题,特别是普遍缺乏公共技术平台。条例提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还将建设数字经济领域省实验室等扶持性举措纳入条款,目的在于体系化推进数字技术创新。

  省人大代表、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主任罗亮注意到,条例用专章专门阐述数字技术创新问题,向产业和企业传递积极信号,也鼓励科技工作者在这一新兴领域大展拳脚。

  在推进立法过程中,广东也尝试解决困扰许多市场主体的问题:数据作为一种财产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数字政府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颜昕表示,有关数字财产权的制度安排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目前上位法没有规定。而根据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因此这不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马颜昕认为,由于没有在法律上对数据财产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企业一方面不敢放开手脚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另一方面担心数据归属问题,也缺乏开发利用的动力。

  对于这种现实中的两难,这次条例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

  “条例将‘数字财产权’表述为‘财产权益’,尽*可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给予市场主体支持。”马颜昕解释说。

  除此之外,条例还鼓励探索数据交易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罗亮认为,数据要素具有可共享性,通过数据交易可促进高价值数据的流通和共享,条例作出宣示性、倡议性的规定,将有助于有关方面加快制定数据交易规则、设计数据交易场所,从而推进数字经济迭代发展,“期待广东大胆为全国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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