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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5 浏览次数:58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汕经信〔2017〕120号)要求,为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现组织申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2016年1月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以下任一类别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人数不低于5人。

(三)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申报主体自愿配合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使用和兑现工作,在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并出具服务机构承诺书,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并定期更新。

二、申报材料

(一)各区县经信部门(或市直主管单位)向市经信局申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的文件(含汇总表,附表1);

(二)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承诺函(附表2);

(三)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表(附表3);

(四)提供《上一年度平台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表4);

(五)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组织形式登记证书;

(六)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七)申报单位认为其他对认定评审有帮助的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须按顺序统一装订成册(注:申报资料统一双面印制),一式8份。申报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

三、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由各区县经信局审核汇总后,并出具正式申报文件,上报市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由市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汇总。

(二)根据申报数量,需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后,认定为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

(三)申报主体可以由市直有关单位、区县经信部门、各行业协会推荐申报,也可以由自荐申报。有推荐单位的在专家评审时可以适当加分。

(四)根据市工作方案,已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基地、平台,以及市经信局2016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基地(专业服务机构)经公示后自动列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名单,无需再次申报(有关名单附后)。

(五)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5月12日。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市经信局网站(www.stjxj.gov.cn)下载。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8992021,电子邮箱:gdstzxj@163.com

 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汇总表

2.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承诺函

3.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表

4.上一年度平台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5. 已获国家、省、市认定的基地或平台名单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4月26日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汕经信〔2017〕120号)要求,为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现组织申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2016年1月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以下任一类别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人数不低于5人。

(三)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申报主体自愿配合我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使用和兑现工作,在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并出具服务机构承诺书,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并定期更新。

二、申报材料

(一)各区县经信部门(或市直主管单位)向市经信局申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的文件(含汇总表,附表1);

(二)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承诺函(附表2);

(三)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表(附表3);

(四)提供《上一年度平台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附表4);

(五)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它组织形式登记证书;

(六)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七)申报单位认为其他对认定评审有帮助的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须按顺序统一装订成册(注:申报资料统一双面印制),一式8份。申报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

三、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由各区县经信局审核汇总后,并出具正式申报文件,上报市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由市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经信局汇总。

(二)根据申报数量,需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后,认定为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

(三)申报主体可以由市直有关单位、区县经信部门、各行业协会推荐申报,也可以由自荐申报。有推荐单位的在专家评审时可以适当加分。

(四)根据市工作方案,已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基地、平台,以及市经信局2016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基地(专业服务机构)经公示后自动列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名单,无需再次申报(有关名单附后)。

(五)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5月12日。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市经信局网站(www.stjxj.gov.cn)下载。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8992021,电子邮箱:gdstzxj@163.com

 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汇总表

2.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承诺函

3.2017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公共服务机构申请表

4.上一年度平台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

    5. 已获国家、省、市认定的基地或平台名单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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